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包括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关键事项。首先,该指引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制,要求公司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并设定了每十股转增不超过十五股的上限,旨在平衡公司偿还债务、引入重整投资人与避免股本过度扩张之间的关系。

其次,指引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进行了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需明确重整投资人信息,且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此举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实现协同发展,并明确了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需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披露代持情形及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规定等。同时,明确指出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性,指引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其中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