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等。

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包含三大核心内容:一是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要求公司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规定转增比例上限为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旨在平衡债务偿还、投资人引入与股本扩张的关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二是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进行规范,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并需明确重整投资人信息,引导其通过改善公司经营实现协同发展。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代持情况,并明确禁止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三是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规定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旨在确保公司股权及经营的稳定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