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要求上市公司或管理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在破产重整计划中不得进行变更。

证监会强调,业绩补偿承诺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上市公司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若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因此,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督促其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呼吁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