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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以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公平。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反馈意见。该指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此举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承诺方逃避履行业绩补偿责任。

证监会强调,若承诺方未能积极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并影响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采取积极措施,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等,以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并督促其切实履行承诺。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管机制,保障市场公平和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对指引进行修订和完善。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