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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等核心内容,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为。

证监会近日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该指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内容:

首先,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确保转增比例不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防止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其次,对于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征求意见稿规定,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旨在引导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并明确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具体而言,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图片链接保留,未在此处展示)(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