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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围绕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进行规制。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三大核心环节展开规制。

  首先,对于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指引要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了转增比例的上限,即每十股不得超过转增十五股。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防止股本过度扩张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稀释。

  其次,指引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进行了严格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并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性,指引明确规定了重整投资人持股的锁定期限。其中,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