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要求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采取法律手段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做的业绩补偿承诺,一旦确定,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证监会强调,对于承诺方未能积极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这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为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法律手段,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确保承诺方能够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此举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管力度,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