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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规制、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规制及股份锁定期限等。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指引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规制措施。

  首先,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的上限,即每十股不得超过转增十五股,旨在平衡公司偿还债务、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防止股本过度扩张,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其次,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进行了规制。指引强调,重整计划草案中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且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这一规定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实现协同发展的目标。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必须依规履行相关义务,并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此外,还明确规定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指引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相对稳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也不得少于12个月。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