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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进行规制,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协同发展。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主要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三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制。

首先,在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方面,指引要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以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其次,对于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指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重整计划草案中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并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此外,指引还强调了重整投资人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并明确了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在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方面,指引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以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

此次指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促进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的协同发展。相信随着指引的实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为将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