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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明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强调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承诺方采取法律手段。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借助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针对承诺方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方面表现出的懈怠态度,证监会指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为此,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行动,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法律手段,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以督促其严格履行所作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次证监会的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