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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进行规制,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多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指引要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公司需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且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此举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导致中小股东权益被稀释。

  其次,指引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进行了严格规制。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这一规定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同时,指引还明确了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义务,并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此外,还强调了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并明确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指引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指引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