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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行为、股份锁定期限进行规制,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该指引主要包含三大方面:

  首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制。要求上市公司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数量,并明确规定了转增比例上限为每十股转增十五股,以确保公司在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而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其次,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及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需明确重整投资人信息,且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并需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该指引还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及经营的稳定性,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