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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信息披露、股份锁定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三大核心内容。

  首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制。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上限为每十股转增十五股。这一规定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有效避免股本过度扩张可能带来的中小股东权益稀释问题。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及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重整计划草案需清晰披露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且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此外,还要求重整投资人需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义务,如披露代持情况等,并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规定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