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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进行规制,包括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

  首先,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指引要求公司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实际情况,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防止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其次,指引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进行了规制。强调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同时,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并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此外,明确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指引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具体而言,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