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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因在为丰山集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立即整改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财中社12月30日电江苏证监局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公告,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仲小平、崔晓华因在为上市公司丰山集团(股票代码:603810)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已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详细调查,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在为丰山集团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未制定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未能充分履行其审慎核查验证的职责,且复核程序执行不力,缺乏必要的复核工作记录。此外,该事务所在工作底稿的制作和保存方面也未遵循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仲小平和崔晓华对这些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证监局在公告中明确要求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以全面提升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质量。对于此次监管措施,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了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