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待完善
AI导读:
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审理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服中心拟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文章探讨了证券法规定、追责力度、赔偿机制及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重要性。
近期,南京中院与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投服中心宣布,将依法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参与诉讼,并计划将这些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此举措得到了证监会的支持。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通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根据证券法第95条,投资者有权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而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时,可代表其参加诉讼,并为经证登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普通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与联系,特别代表人诉讼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被称为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广大中小投资者可实现“默认参加”,由投保机构代为向法院登记。
投服中心正密切关注金通灵、美尚生态案件的进展,拟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尽管美尚生态已退市,但退市并非逃避民事责任的借口。证监会强调,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金通灵、美尚生态等基本面不乐观的企业,追究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责任时,应重点追究指使造假的实际控制人等“首恶”的赔偿责任。司法部门在判决时,应明确虚假陈述各方主体的责任,尤其是“首恶”的赔偿比例,并穷尽其赔偿能力。目前,仅有“康美药业案”与“泽达易盛案”成功运用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这需要更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参与。
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提,目前存在转换机制。投资者在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时需聘请律师,而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投服中心将提供免费公益服务。因此,建议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聘请的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可考虑允许投保机构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无需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
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各方形成维权合力,确保该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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