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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备案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并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任职新要求已正式出炉。证监会于12月20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备案程序。

《指引》明确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需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需拥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经营机构应对拟聘任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考察,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此外,主要股东应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

为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指引》规定,对未作审慎考察、未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罚。这一举措旨在提升经营机构治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运营。

建设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队伍是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细化了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确保了其专业能力与拟任职务相适应。同时,《指引》还强调了审慎考察、加强沟通、从严监管的重要性,推动经营机构加强人员聘任管理,切实把好“关键少数”任职备案关口。

此外,《指引》还明确适用于《高管办法》第56条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并强调了对未作审慎考察、与监管部门沟通且拟聘任人员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同时,为推动经营机构主要股东与监管部门加强在董监高提名方面的沟通,经营机构应及时将《指引》相关规定告知公司主要股东,提醒主要股东严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条件的董监高人员。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