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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张秀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也将被依法追缴。

  新华社长沙1月8日电 1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秀隆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秀隆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也将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23年,张秀隆利用职务之便,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19万余元。其职务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崇左市委副书记、市长,桂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来宾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秀隆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张秀隆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新华社,图片链接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