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AI导读:
国家医保局发布《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坚持市场决定,但要求压实首涨负责制,实行跨省联动挂网,加强价格风险防范,以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药品价格和供应,尤其是易短缺药品的,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福祉。过去,我国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自主定价,但近年来出现了企业制造短缺、以缺逼涨的新情况,特别是地方性药品短缺问题尤为突出,这对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构成了严峻挑战。
为应对这一问题,国家医保局近日明确,在落实短缺易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政策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分类优化挂网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事前的价格信息披露、事中的价格分析比较以及事后的价格监测处置,旨在全面加强价格风险防范。
27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了《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该指引明确指出,短缺易短缺药品的价格仍由市场决定,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调节价格。但与此同时,各地也不再完全信任企业的自主定价,而是要求压实首涨负责制,实行跨省联动挂网。首个受理涨价挂网的省份(即“首涨省”)将牵头承担相关监管责任,并主动向其他省份共享挂网信息和风险处置结果。
《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联合印发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目前,国家“两个清单”共纳入短缺药品57种,省级“两个清单”增补药品一般不超过20个,在已上市药品中的占比有限。因此,尽管《操作指引》对短缺药品的公平定价、诚信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其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影响仍然有限。
为打击短缺药价格虚高问题,多部门已联合采取行动。短缺药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已约谈多家以短缺或其他类似名义异常涨价的药品生产企业。
短缺药的价格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成本推动型不合理涨价,当原材料供应紧张、环保要求提高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时,部分企业可能会过度抬高价格;二是垄断性涨价,少数企业通过控制原料供应、生产技术或销售渠道,独占市场后抬高价格获取暴利。针对这些问题,“分级应对”和多部门协作已成为监管的重点。
为加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国家卫健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已加强协同,持续巩固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分级应对体系。同时,国务院在深化医改2024年重点任务中也再次重申了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报告机制和分级应对管理措施的重要性。
《操作指引》带来的最关键改变在于尽可能地回避静态的、单一环节的监管。一方面,允许企业自主申报和调节价格,但要求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给出充分的定价理由,并做好事前价格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在药品挂网后,企业需要接受持续的价格监测,如果相关短缺药存在异常价格波动,将对首次引发涨价的挂网省份予以重罚,并通过综合治理手段规范短缺药品的价格波动行为。
根据《操作指引》,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监测规则直接嵌入医保信息平台中,根据涨幅和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直接挂网措施。对于涨幅小、风险低的国家清单内品种采取直通型挂网;对于涨幅大、风险高且国内有同用途药品的采取递补型挂网,并警示价格风险;对于涨幅大、风险高且国内没有同用途药品的采取附条件挂网,并要求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短缺药品直接挂网后,将实行跨省联动。对于国家“两个清单”内药品,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其他省份申报挂网时,如申报价格不高于首涨省,当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这一措施旨在确保短缺药品的价格涨幅合理,并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向其他省份蔓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有改动但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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