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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发布,提出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制度型开放、完善治理体系等任务,旨在推动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

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数字贸易应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并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任务,旨在推动数字贸易的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制度型开放,完善治理体系。

根据《意见》规划,到2029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将稳中有增,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提升至45%以上。同时,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将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将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将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也将全面加强。

在具体内容上,《意见》对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字订购贸易等细分领域进行了详细部署。特别是针对数字服务贸易,提出要通过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同时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对于数字贸易的经营主体,《意见》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并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同时,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同时,针对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意见》明确要求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人才智力支撑等方面,强化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组织保障。在法律法规方面,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