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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意见,提出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

据新华社11月28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有序开放,并鼓励外商在数字领域的投资,以加速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

意见强调,将加强数字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并推动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同时,将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多渠道的支持保障。

意见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9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将稳中有增,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提高到45%以上。同时,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布局将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将基本建立,数字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将大幅提高,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将全面加强。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比将进一步提升至50%以上,一个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将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将全面提高。

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并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的对外贸易。同时,将推动数字订购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并加快打造品牌。此外,还将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发展模式,并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的一体化。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明确将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有序开放,并鼓励外商在数字领域的投资。同时,将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此外,还将促进和规范数据的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并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意见还提出,将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同时,将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将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并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