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启动投资者业务自查,重点关注实名制落实情况
AI导读:
中国结算要求券商对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证券投资者业务进行自查,重点关注证券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涉及自然人大户、老年人开户等十大事项,旨在排查风险并强化管理。
一年一度的投资者业务自查工作已全面启动。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从行业内部了解到,中国结算已向各相关证券公司下发通知,要求针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证券投资者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此次自查工作重点关注证券账户开户、使用环节的实名制落实情况,以及其他九大关键事项。例如,针对托管资产前500名和近两个月交易额前500名的自然人大户,券商需对其账户实名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据悉,该自查工作是每年的例行性安排,旨在持续强化证券投资者业务的管理工作。券商需组建专业团队,严格按照《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通知,对照附件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对指定时间段的证券投资者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4年12月17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中国结算列出的十大自查重点,涵盖了制度建设及组织保障、证券账户实名制落实、账户信息更新与注销、特殊机构及产品账户管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办理,以及投资者教育、保护及资料保管等方面。
券商需对照自查要点逐一排查问题,并在报告中明确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及其具体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券商需如实反映,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则需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整改情况和计划。
同时,券商还需对照检查2023年度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结算关于2023年市场机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检查情况的通报》中涉及的相关证券投资者业务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此外,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券商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中国结算的证券投资者业务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在十大重点自查事项中,证券账户的实名制落实情况占据了重要地位。通知指出,券商在证券账户开户环节,应严格审核老年人开户意愿,确保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及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券商还需关注是否存在百岁以上老人账户仍处于活跃交易状态,以及明知老人去世但未采取技术手段限制其交易行为的情况。
在证券账户使用环节,券商应重点关注自然人大户和机构账户的实名制落实情况。对于托管资产前500名和近两个月交易额前500名的自然人账户,券商需进行核查,了解账户实际使用人,并核实账户实名制使用情况。同时,对近一年资产量曾超过10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关注或回访。
自2019年4月1日起,券商需每季度对通过电话委托、手机APP等方式交易活跃的个人投资者(上季度交易金额排名前300)以及持有证券市值1000万元以上(上季度内任一天)的个人投资者,在柜面系统记录的手机号码的机主信息与投资者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比对。
在日常账户异常监控工作中,券商还需自查其是否能够有效发现投资者违反账户使用实名制、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等情况。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分析称,加强对证券账户的实名制管理,旨在排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配资等风险,以及代客交易、股票代持、分仓等各类违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监管层“零容忍”的基调下,今年以来,无论是借用还是出借证券账户,都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近期,证监会和内蒙古证监局分别披露了多起典型案件,涉及超级“牛散”章建平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被罚款,以及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借账户被罚款等。
此外,证监会还公布了刘洪涛和娄阁借用他人账户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的案件,两人最终被罚没近3.35亿元,并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证券账户出借进行过案例分析,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应包括开户实名制和交易实名制。非实名制使用证券账户会增加投资者财产风险,提高执法和司法监管难度。
因此,作为普通金融投资者,应充分意识到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风险,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借用账户规避监管,也不要出借证券账户,以免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甚至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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