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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旨在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明确评价体系、评价机制等内容,并划分四个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

11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科学地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的表现与成效。该《办法》共计六章30条,详细规定了评价体系的构成、评价机制、评价流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多个方面。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此次修订,不仅体现了金融监管总局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持续关注与重视,也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根据《办法》,评价范围涵盖了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等机构。同时,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和外资银行也被鼓励参照《办法》,积极改进和完善本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办法》明确指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多个评价要素构成,包括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以及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每个评价要素下又设有若干具体的评价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打分和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最终得出每家机构的评价得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对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要求和实践需要,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以及分值权重等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评价工作的与时俱进和有效性。

在评价结果方面,《办法》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并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详细划分。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并将在多个方面进行应用,包括专题通报评价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等。

对于评价结果不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对于严重违规或整改不力的机构,还将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此次《办法》的发布,不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监管指导,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未来,随着该《办法》的深入实施,相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