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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银行担任的多项高级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亿余元。此外,在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推动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达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判处死刑;同时,其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也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但考虑到刘连舸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图片未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