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放贷案宣判
AI导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
新华社济南11月26日电 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也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银行多个高层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高达1.21亿余元。此外,在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刘连舸仍推动向这些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导致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同时,其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也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然而,考虑到刘连舸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法庭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则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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