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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正式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行业信用管理,严惩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此举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管理,严惩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部长蓝佛安于2024年11月3日签发此令。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详解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统筹指导与监督,并具体负责涉及证券服务业务及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 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 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
  • 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 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第五条:对于符合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同时决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于其他情形,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单独作出列入决定。

第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提出异议。

第七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不服的,不影响列入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第九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法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还将面临重点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及不授予荣誉称号等额外管理措施。

第十条:列入期限为二年,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列入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列入情形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列入期限届满后,由作出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当事人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在列入满一年后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三条: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需提交相关材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决定批准提前移出的,将及时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将被撤销提前移出决定,并恢复列入状态。

第十六条:如行政处罚被停止执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将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要求更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列入、不予提前移出等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将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若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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