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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解析了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与地区、多个被告情况下的管辖法院以及仅以自然人作为被告的管辖法院,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降低维权成本。

在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咨询中,投资者常疑惑:应在哪里起诉上市公司?这关乎法律诉讼管辖问题。对于此类民事赔偿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为该规定涉及的关键问题:

一、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法院级别与地区

根据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全国共有41个城市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包括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市、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的中院,以及珠海、汕头、霍尔果斯、喀什的中院。然而,霍尔果斯无上市公司注册,喀什仅有一家,这两地的案件数量预计不多。

以雅百特案为例,公司注册于江苏盐城,南京市中院受理了相关民事索赔案件。又如亿晶光电案,公司注册于浙江慈溪,受宁波管辖,故宁波市中院受理此案。

二、多个被告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规定,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按以下原则确定管辖:首先,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中院管辖;其次,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最后,仅以自然人为被告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其中,“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指其注册地址。

例如,亿晶光电办公地址在江苏常州,注册地在浙江慈溪,宁波市中院应受理此案。对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如佳电股份案中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可在其所在地中院起诉,以降低维权成本。

三、仅以自然人作为被告的管辖法院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的诉讼后,可追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并移送至其所在地中院管辖。若当事人不申请或不同意追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仅多个自然人作为被告时,投资者可选择其中一个自然人住所地的中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可指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立案和开庭不一定需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工作人员、社区或单位推荐的公民等具有委托代理权限。灵活运用上述规定,在法律框架内选择低成本诉讼地点,可节省诉讼成本。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