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AI导读:
财政部正式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现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旨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部长蓝佛安
2024年11月3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统筹指导与监督,并具体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及其他特定业务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 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 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 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 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的;
- 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 未经批准承办规定业务受到处罚的。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需对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明确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移出条件和程序等。
第六条 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需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由、依据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在异议期内核实异议。
第七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需及时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第九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法律规定的从业限制外,还需实施重点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及不予表彰奖励等措施。
第十条 列入期限为二年,特定情况下为五年,再次发生列入情形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列入期满,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移出名单,停止公示并解除措施。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提前移出申请需提交守信承诺及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四条 批准提前移出的,停止公示并解除措施,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的,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第十六条 依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撤销列入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要求更正不准确信息,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秘密、隐私等依法保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管理中违法违规的,限期改正,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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