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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并推动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进行了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刘连舸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同时,他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推动发放贷款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1.907亿余元。

法院认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法庭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亦从轻处罚。

刘连舸,男,汉族,1961年5月生,吉林永吉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其职业生涯始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后历任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等职务。2007年起,进入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任高管职务。2018年,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直至2023年3月被查涉嫌违纪。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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