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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近日发布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并新增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调整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

中国人大网近日正式发布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28日至7月27日。

在管理机制上,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原先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职责”的内容,并详细阐述了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包括金融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指导实施,以及顶层设计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新增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在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职责分工,强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并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履行辖区内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以及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与之前的草案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在风险防范方面,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早期纠正机制”的规定,旨在加强对所监管行业、机构、业务、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在风险化解方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分工,全国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则由注册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修改体现了对金融风险综合性、复杂性和外溢性的认识,强调了多部门间的紧密合作,并明确了分工和地方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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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