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宣判,金融反腐再添新例
AI导读: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李吉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此次判决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彰显了我国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多个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这一巨额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此次判决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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