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强化信托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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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日前修订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升至5亿元,强化了资本和拨备管理,并明确列出九大禁止性行为,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深化转型并有效防控风险。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为推动信托行业深化改革转型、防控风险并回归本源,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4月11日,该监管文件由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正式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上调至5亿元,并强化了资本和拨备管理,同时明确列出了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九大禁止性行为。
首先,关于注册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需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审慎监管需求调整此限额。
原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曾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此次修订体现了行业监管的升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办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需求,且与近年新出台的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制度的衔接也需加强。因此,《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其次,关于资本和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停止提取。该准备金应存放于稳健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
再者,《办法》严禁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保本保收益、不当销售、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违规担保、不正当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挪用信托财产等行为。

图/金融监管总局
此外,《办法》还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严禁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或违规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并推动其实施。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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