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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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强调信托主业,规范业务开展,打破刚性兑付,并加强风险防控和公司治理。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4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信息,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回归信托本源,并有效防控风险。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形成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紧密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明确强调信托主业,并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定位,规范了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同时,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力求打破刚性兑付。
文件还强调了目标导向,要求信托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党的建设,并发挥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此外,还加强了对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的管理,强化了行为约束。信托公司需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培育和树立受托文化。
在风险防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加强重点业务环节的管理,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了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以加强信托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此外,文件还强化了信托监管要求,明确了风险处置机制,并提高了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需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相较于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修订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高了。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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