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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重新修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并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

  服役18年之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重新修订,这是金融监管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

  4月11日傍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并加强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制度的衔接。

  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了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旨在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

主要修订四方面内容: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明确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治理机制制衡作用,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此外,《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作出调整,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中间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业务范围。

《办法》还再度强化了公司治理,对信托公司的权益保护、股东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以及信托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了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