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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要求投行加大持续督导投入,明确尽责边界,细化工作底稿要求,并针对财务造假、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持续督导阶段,投行精力投入有限的问题使得该阶段成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的多发区。今年以来,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中原证券等十多家券商因持续督导未尽责而受到处罚。

  为应对此问题,近日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券商征求意见,要求于2024年12月3日前反馈。该《指引》旨在“对症下药”,解决持续督导阶段存在的问题。

  具体而言,《指引》要求持续督导保代数量不得少于2名,必须撰写完整清晰的工作底稿,并保存至少20年。同时,保荐机构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经营重大变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其他重要事项五大方面进行审慎核查,并细化了核查内容。

  针对保代发现企业严重问题后“假装不知道,建议企业换保代”的现象,《指引》规定原保荐人应继续履行其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明确了保荐人变更后责任的延续性。

  此外,《指引》还对财务造假、募集资金违规使用、资金占用等常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

  受访保代表示,以往持续督导尽责边界模糊,为投行提供了灵活解释空间。随着《指引》的出台,投行不得不加大持续督导投入力度,尤其是对于工作底稿的细化要求,有助于提升保荐业务质量。

  同时,《指引》的出台也直面了当前券商持续督导阶段存在的问题,如“重发行保荐、轻持续督导”的倾向、持续督导职责边界不清晰等,进行了针对性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以更换保代为名逃避责任的现象,《指引》明确规定原保荐人需继续履行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义务,并规定了继任保荐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指引》还针对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开出了数条规范,要求保荐人关注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为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概率,《指引》还明确了保荐人应当及时调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评估相关情形的合理性,进一步核查验证。

  同时,《指引》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并明确了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和保存时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