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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紧急通知,根据海关总署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进口报关时需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申报,并准备PO证明材料。

4月11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紧急通知》。根据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集成电路”的原产地认定遵循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即流片地将被认定为原产地。在进口报关时,相关企业需准备充分的PO证明材料,以应对海关的核查。这一规定要求相关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122号令》的具体内容,确保合规操作。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特别强调,无论是已封装的还是未封装的“集成电路”,在进口报关时,其原产地均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进行申报。

信息来源:“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