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纠纷调解意见,推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旨在通过调解手段高效解决金融纠纷,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提升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金融借贷、信用卡及个人消费贷等领域的金融纠纷频发。相较于繁琐的诉讼程序,调解手段为解决这些金融纠纷提供了更为高效、经济的途径,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携手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全面覆盖了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等领域的金融纠纷调解业务。
《意见》分为7部分共23条,明确了未来三年内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目标:即通过三年时间,强化金融纠纷调解的基础工作,扩展其功能作用,并提升整体效能,旨在构建一个制度完备、组织规范、渠道畅通、各方积极参与且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的金融纠纷调解体系。
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纠纷调解不仅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为快捷、简便的方式,还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前端化解和把控矛盾纠纷,确保纠纷不拖延、矛盾不升级、风险不扩散。《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并在金融领域积极践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要点速览:
——金融监管总局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和监管领域开展相关工作。
——为确保调解组织的独立性,建立了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
——优化调解服务网络,避免调解服务冗余或空白,确保调解服务的全面覆盖。
提升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与法治化水平
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旨在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拓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在此基础上,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设立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这些组织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在金融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以及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仍存在中立性不足、队伍能力不强及部分金融机构支持不够等问题。因此,《意见》的出台旨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和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工作机制上,《意见》强调多方合作,明确金融监管总局的牵头作用,并鼓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强化调解组织与调解员队伍建设
为高质量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意见》提出了多项要求,包括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等。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增强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并坚持公益性原则,通过多元化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意见》鼓励调解员队伍多元化,要求吸收行业内外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或专业顾问,并建立专业化、多元化的调解员队伍。此外,调解组织还需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及心理学知识化解纠纷的能力。
完善服务网络,避免冗余或空白
为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意见》要求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网络,并结合不同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和纠纷调解需求,统筹推动调解组织的设立与整合工作。调解组织应积极满足当地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调解需求,做到应调尽调。
在线下服务方面,《意见》鼓励在纠纷发生地设立调解服务站点,或通过巡回调解、驻点调解等方式提供便捷的线下服务。同时,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及新兴领域建立相应的调解服务机制,并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等开设调解服务专区。
在线上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完善线上调解功能,并提供便利的“掌上”调解服务。同时,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等线上调解平台,并与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实现对接。
为确保制度保障,《意见》提出探索开展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名单制管理,引导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纠纷调解。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推动《意见》各项要求的落地实施,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为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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