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等发布金融纠纷调解高质量发展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利用3年时间提升金融纠纷调解效能,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并强调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联合整治“代理维权”乱象。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基础,拓展调解功能,提升调解效能,实现调解制度完备、组织规范、渠道畅通、参与主动、满意度高的工作格局。
《意见》从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调解流程、拓展调解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参与调解等方面提出23条要求,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
增强调解组织运行能力
“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意见》重点。《意见》强调,加强调解组织党的建设,增强中立性、独立性和运行能力,推进调解员队伍多元化,加强培训。
要求调解组织坚持公益性,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独立运作、中立调解。
在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层面,《意见》提出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线上调解平台,完善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平台对接功能。
调解与监管联动
鼓励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调解组织探索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即对小额纠纷,调解员可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提出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关组织要定期评估机制效果,及时沟通调整。
同时,加强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建立调解与督查对接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履行投诉处理责任。
联合整治“代理维权”乱象
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调解,配合查明事实,履行调解协议。
金融管理部门将调解工作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对积极参与的机构予以鼓励;对拒不配合和执行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金融管理部门将联合整治“代理维权”乱象,强化源头治理;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央地协同,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参与调解,推动化解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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