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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部署23项政策举措,涵盖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据新华社电,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该意见详细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涵盖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以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水平等五个方面。

意见强调,要构建一个覆盖广泛、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在自然人信用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重点职业人群中,加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但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评价范围。

为了激励守信行为,意见要求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金融机构也被鼓励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以持续提升守信主体的融资便利化水平。

在失信惩戒方面,意见指出,应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定和退出条件、程序需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受到依法依规的限制或禁止。此外,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也将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