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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草案主要对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3月28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正草案主要对网络安全法律责任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

首先,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的法律责任,结合实践中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况,增加了对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罚规定,并参照《数据安全法》调整了罚款幅度。同时,新增了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为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完善了针对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的处置处罚措施。

再者,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鉴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新规定,修正草案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外,修正草案还新增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罚款幅度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更为严厉。

二、新增条款规定,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

三、对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五、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修正草案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包括修改相关条款、调整条文序号等。

此次修正草案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