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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优惠政策覆盖多个自贸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免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中新社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联合宣布,为持续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凡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此优惠政策有效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通知中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特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后,再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并未实际进出中国关境的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