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AI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收到通知: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这里的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该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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