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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凡在指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旨在鼓励企业扩大离岸贸易规模,提升竞争力。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为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减轻税负。

该通知明确指出,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离岸贸易规模,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

所谓离岸转手买卖,即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入货物后,再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并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此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预计将为企业节省大量税费成本。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