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旨在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财联社3月27日讯,据财政部最新消息,为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繁荣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这项优惠政策针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时,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细节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均收到了这一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贸易业务,现明确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其开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将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其中,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

  二、该优惠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3月24日正式发布该通知。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