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AI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签订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
3月27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针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将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贸易的发展,现将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继续实施通知如下:
一、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从事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其中,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入货物,再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且货物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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