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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旨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提供了保障。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外国国家豁免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通知》。《通知》明确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对确保各地法院准确把握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精神要义,依法做好相关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知》规定,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列举了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起诉人在提起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民事诉讼时,需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条款,说明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时,除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外,还应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此外,《通知》还强调,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不视为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

本《通知》的发布,为正确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提供了有力保障。(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