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并上线处罚金额自算器。该基准旨在规范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尺度统一透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

3月25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正式对外发布。同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也正式上线,经营者只需在页面中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形等进行选择,即可一键计算出最终罚款数额,便于预判法律后果。但请注意,最终罚款数额还需结合执法机构的最终认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报道,这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裁量权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基准》有助于明确处罚裁量的依据和标准,确保执法尺度统一透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

五种违法情形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明确,经营者集中包括合并、取得控制权、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

根据《基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五种情形: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未申报、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指出,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事先机制,需要预测评估。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是事后进行,可以客观评估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机构科学合理地行使裁量权。

钟刚还表示,《基准》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中的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对恶意违法行为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强化了制度威慑。

四项从轻处罚

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设定了四项从轻处罚情形及五项从重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包括主动报告、主动消除后果、受胁迫或诱骗、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教唆胁迫他人、一年内再违法、阻碍执法、伪造证据、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丁茂中表示,《基准》通过细化裁量步骤、初步罚款数额等因素,确保了执法的规范化、科学性、精准性和透明度,提升了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钟刚强调,《基准》列举的六项因素考虑了危害性较弱、主观恶意较轻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而干扰和阻碍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数额的上调。

丁茂中还表示,对于首次违法且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状态或能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可抗因素违法的,《基准》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