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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要求省级绿色矿山中满足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的独立矿山企业参与推荐。通知明确了推荐数量、遴选推荐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旨在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要求,推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部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遴选推荐基本要求

(一)推荐范围。省级绿色矿山中,满足“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表现突出的独立矿山企业。

(二)推荐数量。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省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总数一半的基础上,遴选推荐非油气类矿山不超过25个,油气类不超过10个。

二、遴选推荐工作程序

(一)网上填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自评估报告及影像资料,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核实确认。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所有拟推荐矿山开展实地核实,填写打分表,明确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开展审查与论证,按比例开展实地核实,对论证存疑或建设条件不达标的矿山开展重点核实,核实情况将通报。论证通过后,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示推荐矿山名单,无异议的,公告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新旧衔接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实地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对原有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现场复核。

(一)复核范围。自然资规〔2024〕1号文下发前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

(二)复核比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复核,比例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全覆盖。

(三)复核标准。对照自然资规〔2024〕1号文规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开展复核。

(四)工作流程。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组,对照评价指标开展现场复核,填写打分表、复核意见表。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复核情况报告。

(五)结果处理。总得分高于80分(含)的矿山继续保留在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原则上总得分低于80分的矿山应报部移出。低于80分但承诺限期整改的矿山,要明确整改期限与措施,整改到位可保留。不符合要求的,或属于规定需要移出名录的14种情形之一的,应报部移出。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绿色矿山同步部署现场复核。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程序、统一指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评估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管,要严禁其以任何形式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或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跟踪指导,减轻企业负担。在部署必要的现场复核工作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尽量减少对矿山企业的扰动。

(四)严格名录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各地要做好日常跟踪和动态监管,加强新评价指标宣传解读,推动矿山企业自查自纠。

(五)加力推进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各地应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激励约束政策,确保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请于10月20日前将遴选推荐名单报部,12月10日前形成2025年度国家级绿色矿山现场复核情况报告并报部。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

【关键词植入】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遴选推荐、矿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