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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修订后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并禁止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条例的实施将强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促进市场公平化,同时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和投诉处理机制。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旨在强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期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要求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条例》的修订,正是响应这一号召,设立“款项支付规定”专章,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则需在60日内支付,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需按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同时,禁止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防止融资平台转嫁财政压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徐军伟表示,《条例》的实施,将倒逼地方政府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推动融资平台加速清理存量债务、优化现金流管理。同时,对中小企业而言,现金流保障增强将促使其转向技术竞争,推动市场公平化。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并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要求分阶段拨付长期项目资金,禁止滥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对于迟延支付的,《条例》规定应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将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此外,《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投诉处理机制也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举措,处理投诉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处理结果并反馈。

  徐军伟认为,《条例》通过制度性威慑重塑政企关系,为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