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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了支付规定、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中小企业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合同订立时确定企业规模,中小企业应主动告知其身份。

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需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防范和治理拖欠问题。

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大型企业支付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采购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拖欠款项。中小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时,需按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后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后6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需合理约定付款期限,不得变相延长。

第十条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合格之日起算,双方需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或验收期限。

第十一条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强制接受,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除法定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无争议部分应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供融资便利。

第十七条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力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定期报告逾期支付情况,政府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投诉渠道,受理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未按规定执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新华社)